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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动态2024-12-03阅读 3

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已开始试点

11月24日, 浙商银行正式获准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成为浙江省内首 家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法人银行。


11月28日,央行发布2024年10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10月份,商业汇 票承兑发生额3.1万亿元,贴现发生额2.5万亿元。截至10月末,商业汇 票承兑余额19.0万亿元,贴现余额14.3万亿元。10月份,签发 票据的中小微企业10.1万家,占全部签票企业的93.1%,中小微企业签票发生额2.3万亿元,占全部签票发生额的73.4%。贴现的中小微企业11.2万家,占全部贴现企业96.4%,贴现发生额2.0万亿元,占全部贴现发生额78.1%。


11月28日,特斯拉公司副总裁陶琳在微博发文称,2024年特斯拉对供应链伙伴的付款周期比去年进一步缩短,现在只需要90天左右。据供应商上海紫江回复监管问询时内容,比亚迪供应链采用“迪链”供应链票据,信用期为7个月。


11月29日,交易商协会联合上海票交所推出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试点。文件提到,作为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的供应链票据应为未贴现供应链票据,无附带质押,承兑人不得自行或协助他人虚构贸易背景重复融资。


一、业务定义

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具体而言,是依据交易商协会所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来开展的一项业务活动。在这项活动中,是以未贴现的供应链票据作为基础资产,凭借其产生的现金流来作为主要的偿付支持手段。而发起机构(也就是基础资产的合法持有人)则会通过特定目的载体(以下简称为 SPV)来发行诸如资产支持票据(ABN)、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等各类企业资产支持证券。


这里所说的供应链票据,是指出票人借助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链平台,基于具体的供应链场景以及真实的交易关系,在票交所的供应链票据平台上所签发的电子商业汇 票。需要注意的是,此类供应链票据既可以是银票,也能够是商票。


二、产品机制设计

(一)产品模式

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在设计上充分考虑了与前期市场既有实践的兼容性以及本次创新的需求,为此特别支持以下两类产品模式:


直接模式:发起机构会直接将供应链票据作为基础资产,向特定目的载体进行转移,进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间接模式:发起机构会先以供应链票据结算的应收账款或者供应链票据收益权等财产权利作为基础资产,向特定目的载体进行转移,同时还会将供应链票据作为底层资产质押给特定目的载体,以此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二)交易结构

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的业务场景以及在融资效率方面的考量,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依据发起机构的不同情况,相应地支持以下三类交易结构:


1、持票人直接作为发起机构模式:在此模式下,持票人直接充当发起机构,将基础资产向特定目的载体进行转移,随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该交易结构的显著优点在于主体清晰明确,整个流程简洁明了,比较适用于那些持票规模相对较高的企业。

2、持票人委托代理人模式:持票人会委托供应链平台等相关主体作为发起机构的代理人,由代理人代发起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并将基础资产向特定目的载体进行转移,进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这种交易结构的优势在于操作起来十分便捷,能够有效提高业务办理效率,而且其适用性也较为广泛。

3、相关主体归集票据模式:由相关主体作为发起机构,通过精心设置合理的交易结构,先行对供应链票据进行归集整理,然后再将基础资产向特定目的载体进行转移,zui终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该交易结构的优点在于形式较为灵活,在融资方面能够达到高 效的效果。


此外,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还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求来灵活设置发行期限,并且能够依据发行期限与基础资产期限的具体情况,合理采用循环购买结构或者滚动发行结构。


(三)基础资产条件

作为基础资产或者底层资产的供应链票据,需要满足以下一系列条件:


1、必 须是未贴现的供应链票据。

2、应当是依法合规获取的,其权属清晰明确,所享有的权利完整无缺,不存在附带质押等权利负担的情况,但如果能够通过相关合理安排来解除这些权利负担的情况除外。

3、要具备依法可转让的特性,不存在诸如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者被有关机关查封、冻结等限制票据权利的情形。

4、承兑人必 须已经依法完成承兑操作,且承兑行为合法有效;同时,承兑人需要在票交所的票据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承兑信息,并且所披露的承兑信息要与票面信息保持一致,此外,承兑人也不存在持续逾期或者延迟披露的情况。

5、要符合国家宏观调控以及产业政策的各项要求,尤其要满足关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政策要求以及隐债管理要求,确保不涉及隐性债务,不会新增地方政府债务,也不涉及虚假化解或者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情况。


三、基础资产相关操作

(一)发行阶段

1、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之时,发起机构应当通过供应链平台向SPV发起关于基础资产转移的申请。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该转移申请发出之后,发起机构是不可以撤回的,而且该转移申请在基础资产到期之前始终保持有效。


2、倘若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成功到位,那么SPV管理机构应当对转移申请给出同意应答,此时基础资产便会由发起机构转移至SPV。反之,如果资金募集不成功或者基础资产不符合相关要求,那么SPV管理机构则应当对转移申请给出退回应答,在这种情况下,基础资产不会发生转移。


3、当基础资产由发起机构成功转移至SPV之后,SPV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协议的约定,将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划付至相关主体。


(二)存续阶段

在资产支持证券的存续期间内,SPV管理机构可以依据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协议的约定,开展诸如基础资产循环购买、补足、提前赎回、到期处理等一系列操作。具体如下:


1、当SPV管理机构开展基础资产循环购买、补足操作时,可以向发起机构进行购买或者与发起机构协商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基础资产,其操作流程可参照发行阶段的基础资产转移流程来执行。


2、在基础资产需要提前赎回的情况下,SPV管理机构应当向发起机构发起提前赎回申请。需要强调的是,该提前赎回申请一旦发出之后,SPV管理机构是不可以撤回的,并且该提前赎回申请在申请当日有效。如果发起机构对提前赎回申请给出同意应答,那么基础资产将会由SPV转移至发起机构,此时发起机构应当将提前赎回所对应的资金划付至SPV在资金保管银行开立的保管账户。倘若发起机构对提前赎回申请给出拒绝应答,或者没有进行同意、拒绝应答的操作,那么基础资产不会发生转移。


3、当基础资产到期产生现金流时,该现金流会通过SPV在票交所开立的资金账户划付至SPV在资金保管银行开立的保管账户。


四、参与机构职责

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涉及到众多的参与机构,其中包括持票人及发起机构、承兑人、供应链平台、资产服务机构、中介机构以及基础设施等。


1、持票人及发起机构

持票人所持有的供应链票据必 须是真实、合法且有效的。发起机构则应当将供应链票据或者相关财产权利完整地转让至特定目的载体(SPV)。


2、承兑人

承兑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拥有到期付款的能力,并且不得自行或者协助他人虚构贸易背景以进行重复融资。


3、供应链平台

供应链平台应当充分发挥其在场景、科技以及信息方面的优势,履行以下多项职责:

1)对供应链票据业务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进行核查。

2)对参与供应链票据业务的企业身份、业务意愿、交易关系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3)向特定目的载体或其管理机构以及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供应链票据信息、发 票、合同等交易背景信息以及供应链企业相关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配合并支持特定目的载体或其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履行各自的职责。

5)为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配套服务。


4、资产服务机构

资产服务机构承担着对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进行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职责,并且要做好与承兑人、发起机构等主体的联络、督促、辅导工作,同时还要配合存续期管理机构开展存续期管理相关工作。接入票交所的供应链平台可以担任资产服务机构。


5、中介机构

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简称为SPV管理机构)以及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依据本通知以及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在调查过程中,重 点要对承兑人、票据保证人(如有)、增信机构(如有)等对资产支持证券偿付有重要影响的主体,以及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的合法合规性、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中介机构可以依据供应链平台提供的核查结论或供应链票据信息、交易背景信息及供应链企业信息开展尽职调查。对于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可以采用逐笔尽职调查或者抽样尽职调查两种方法。


具体而言,对于入池资产笔数少于 50 笔的资产池,原则上应当采用逐笔尽职调查方法;对于入池资产笔数不少于 50 笔的资产池,可以采用抽样尽职调查方法,抽样笔数不少于 50 笔。此外,SPV 管理机构及 SPV 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申请加入票交所,并由 SPV 管理机构为 SPV 在票交所开立基础资产托管账户和资金账户。办理流程等应当遵照《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管理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业务指南》关于直接参与者的相关规定,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6、基础设施

交易商协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指引的要求,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注册发行等相关工作,对市场参与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票交所作为票据市场的基础设施,应当为供应链票据信息披露、登记托管和清算结算提供服务。


五、信息披露机制

发起机构、发起机构代理人(如有)、特定目的载体或其管理机构、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等应当按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供应链票据作为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应当根据票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票据信息披露。在此过程中,有以下几个重 点方面需要关注:


1、根据发起人是否为持票人设置分层信息披露要求

如果发起机构是持票人,那么仅需披露各持票人企业名称。而如果发起机构不是持票人,那么发起机构应当披露自身的基本情况、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情况及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板块经营情况(如有)、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等内容,同时各持票人应当披露企业名称。


2、根据承兑人承兑金额占比设置分层信息披露要求

当基础资产池对应的某一承兑人承兑金额占比超过特定比例时,应当披露该承兑人经营、财务等相关信用情况。票据保证人(如有)也应当参照执行,若承兑人为金融机构则可以简化披露。根据承兑人承兑金额占比不同,信息披露要求如下:

1)若该承兑人的承兑金额占比小于 15%,仅需披露承兑人企业名称;

2)若该承兑人的承兑金额占比位于 [15%,50%) 之间,或该承兑人(含关联方)的承兑金额占比位于 [20%,50%) 之间,应披露承兑人基本情况、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数据和财务数据;

3)若该承兑人的承兑金额占比大于等于 50%,或该承兑人(含关联方)的承兑金额占比大于等于 50%,应披露承兑人基本情况、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主营业务情况和业务板块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分析、有息负债、或有事项、受限资产情况、企业资信情况。


可以看出,基础资产的集中度越高,承兑人信息披露的要求就越严格,这对于那种第三方模式的供应链平台相对友好,因为其承兑人相对分散。


3、基础资产与底层资产信息披露要求

基础资产与底层资产应当披露形成与取得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有效性、权属及权利负担情况、可转让性、总体信息、分布信息等内容。交易商协会鼓励在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注册发行阶段和存续期间开展逐笔披露,对每笔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的核心要素向投资者进行披露。披露主体涉及发起机构、资产服务机构、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和主承销商,依据《基础资产信息要素表》披露相关内容,披露频率与本息兑付频率保持一致(不高于季度),披露渠道为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


六、支持举措

1、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核心企业、供应链平台等,使其能够畅通和稳定上下游产业链条,在科技创新、绿色金融、乡村振兴等领域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持续加强对重 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


2、注册发行,绿色通道

针对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发行全流程,专门开通 “绿色通道”,实行 “申报即受理” 的政策,并设置预沟通前置办理机制。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以分期发行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无需备案。对于承兑人具有较好信用资质、基础资产具有较高同质性与分散性等项目,后续交易商协会将进一步简化注册发行流程,提高项目办理效率。


3、强化主承销商评价机制

大力鼓励主承销商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大对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承销力度,将主承销商业务开展情况纳入日常评价体系,交易商协会将定期开展典型案例通报和宣传工作。


4、鼓励开展系统直连互通

积极鼓励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链平台与交易商协会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逐笔披露系统直连互通,开展基础资产逐笔披露。


5、鼓励各类投资人积极配置

大力鼓励银行、理财、券商、基金、保险等各类投资人积极配置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以便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6、坚决防范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

各参与机构应当切实防范供应链金融业务操作风险,加强对核心企业信用风险的防控,严格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警惕虚假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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