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进一步缩减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范围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7日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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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银保监会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对《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主要修改事项包括:缩减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范围,优化相关任职资格条件,优化银行发行债券审批的范围和机制,以及依据中外一致原则修改部分条款等。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对银行机构高管任职资格审批事项作出了修订。为深化“放管服”要求,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决定》进一步缩小任职资格核准范围,取消中资商业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中资商业银行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农村中小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合规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改为报告制。

此次修订对2019年12月26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六处调整,涉及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二十条的相关内容。

据悉,下一步,监管部门将着力加强对机构选人用人情况、相关人员履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质效。

《决定》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改条例如下:

01

第八十三条

修改为: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申请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如在24个月内再次提交额度申请,则原有剩余额度失效,以最新批准额度为准。”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应在资本工具募集发行结束后1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省级派出机构有权对已发行的资本工具是否达到合格资本标准进行认定。”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应在非资本类债券募集发行结束后1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调整前:

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二级资本债券、混合资本债、金融债及须经监管机构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

02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修改为: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财务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的主任、副主任,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总审计师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办事处(区域审计中心)主任,贷款公司总经理,农村资金互助社经理,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农村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调整前: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财务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的主任、副主任,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总审计师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合规部门负责人、办事处(区域审计中心)主任,贷款公司总经理,农村资金互助社经理,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农村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03

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修改为: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支行行长,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合规部门负责人,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负责人应符合拟任人任职资格条件。”

调整前: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营业部负责人和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负责人应符合拟任人任职资格条件。”

04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修改为:

“(二)地市农村商业银行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财务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

调整前:

“地市农村商业银行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财务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

05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修改为: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支行行长,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合规部门负责人,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负责人任职应报告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

调整前: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营业部负责人和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负责人任职应报告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

06

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

修改为: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支行行长,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合规部门负责人,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负责人在提交任职报告前不得到任履职,拟任人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农村中小银行机构限期调整任职人员。”

调整前: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营业部负责人和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负责人在提交任职报告前不得到任履职,拟任人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农村中小银行机构限期调整任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