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金融顾问讲案例丨明星夫妇公司涉嫌传销,股权架构设计被他们玩得炉火纯青

发布时间:2022年1月6日 18:48


2021年12月29日,话题#张庭林瑞阳公司涉嫌传销被查处#登上微博热搜首位。明星夫妇张庭、林瑞阳的旗下公司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达尔威”)因涉嫌传销被查,其公司相关账户6亿元的资金已被冻结。虽然涉案公司极力否认,声称自己是一家合法经营的公司,但从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对媒体的回应来看,市场监管部门对上海达尔威的调查已经持续了半年多,认为该公司具备传销的三个特征——拉人头、缴纳入门费和团队计酬的金字塔结构,且参与人数众多(接近1000万人),涉案金额较大。


涉案公司股权架构分析

上海达尔威贸易公司成立于2013年 ,注册资本2.3亿,是护肤品牌“TST庭秘密”的母公司,以“活酵母”概念为主,销售面膜、乳霜等保养品。此前有媒体报道称,上海达尔威2018年纳税额高达12.6亿元,成为当年青浦区的纳税冠军,中通、申通、韵达三家快递公司也只能排在其后。目前直接股东有12个,前四大股东合计持股87%,而这前四大股东背后的公司都是张庭、林瑞阳夫妇在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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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二人通过这三家大陆以外的公司控股大陆的公司,分别是上海广鹏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胜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上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这三家是中国大陆的第一层公司,然后再以大陆的第一层公司去控股实体运营公司上海达尔威,上海达尔威就成为张庭夫妇在中国大陆商业运营的载体公司。


公司金融顾问点评

这样的股权架构设计,既保证了公司的控制权,又有效规避了股权过于集中在某个篮子里的风险,还规避了一些国内外关于税收政策、司法管辖等方面的风险。同时也进一步说明了夫妇二人在股权设计上的精明之处。


股权背后的秘密

通过梳理上海达尔威的股权可以看出,其实这家公司是一个金字塔股权结构。


金字塔股权结构是某一控股母公司,通过多层次控制众多子公司和孙公司。其呈现了多层级、多链条的控制结构,最终可以形成一个包含许多关联公司在内的金字塔式的股权结构。


通常的表现形式是最上层是实际控制人,中间的是持股公司(拟上市主体),而最下面的是各类经营公司,围绕产、供、销、服务架构子公司、孙公司、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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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达尔威背后有九个股东,其中,最大的股东上海广鹏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占股36.45%)是由领扬科技有限公司(香港公司)100%控股(以下简称“领扬科技”)。


第二大股东是上海胜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极生物”,占股33.01%)由NICE EXPRESS(HONG KONG)LIMITED展丽(香港)有限公司100%控股。


两家香港公司有一个统一的特点,他们的执行董事都是张淑琴(张庭真名),相当于张庭控制两个公司的决策。仅考虑同股同权的情况下,张庭已经通过这两家企业控制达尔威69.46%的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这意味着张庭通过广鹏投资、胜极生物两家企业控制上海达尔威69.46%的股权,即完全控制了上海达尔威。


上海达尔威旗下又设置有19家全资子公司,2家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下面又控制着部分孙公司。


以其旗下100%控股的「上海达尔威生物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尔威生物”)」为例,达尔威生物以70%的绝对控股股权控制着达尔威的孙公司上海达恺生物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恺生物”)。


如果此时达恺生物需要做一个重大事项决策,则张庭可以通过领扬科技、胜极生物控制达尔威的决策,再通过达尔威决策控制达尔威生物决策,最终行使属于达尔威生物的股东权利,对达恺生物的决策起到控制作用。


通过类似金字塔的层层控制,张庭最终能够达到控制某一家子公司或孙公司的目的。


目前根据最新消息来看,张庭夫妇不仅有商业头脑,也很有资本思维,很早就通过VIE架构,为自己留了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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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模式(英文为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接翻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即VIE结构,在国内被称作“协议控制”,指的是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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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公司通常的做法是:

一、公司的创始人或是与之相关的管理团队设置一个离岸公司。一般而言,每个股东需要单独设立 BVI 公司(选择BVI公司是因其具有注册简单、高度保密优势),比如在维京群岛(BVI)或是开曼群岛。


二、该公司与VC、PE及其他的股东,再共同成立一个公司(通常是注册开曼公司),作为上市的主体。


三、上市公司的主体再在香港设立一个壳公司,并持有该香港公司100%的股权。


四、香港公司再设立一个或多个境内全资子公司(WFOE)


五、该WFOE与国内运营业务的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具体包括:《股权质押协议》、《业务经营协议》、《股权处置协议》、《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借款协议》、《配偶声明》。通过这些协议,注册在开曼或者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母公司最终控制中国的内资公司及其股东,使其可以按照外资母公司的意志经营内资企业、分配、转移利润,最终在完税后将经营利润转移至境外母公司。


对于夫妇二人及其公司接下来的走向,如果公司被认定为传销行为,会被市场管理局罚款处罚;市场管理局认为案件涉嫌犯罪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