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 “忽悠式增持”!全国首例上市公司高管 “爽约” 赔偿案

发布时间:2025年5月8日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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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1年6月,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泰)董事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高调宣布:将在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3亿元。这一消息犹如 “强心剂”,推动股价短期上涨15%。然而,两人在承诺期内不仅未增持一股,还两次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zui终以 “资金筹措困难” 为由彻 底爽约。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其出具警示函,深交所公开谴责,但投资者损失已无法挽回。

随后,两名投资者以 “虚假陈述” 为由起诉,索赔900余万元。2025年4月,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袁某、罗某赔偿两名投资者78.35万元,成为全国首例因董监高未履行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案件。此案 首 次将 “忽悠式增持” 定性为证券虚假陈述,明确高管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1、虚假陈述的认定逻辑

法院查明,袁某、罗某在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延期期间也未积极筹措资金,甚至用 “过桥资金” 制作虚假存款证明应付监管质询。这种 “无真实履约意愿” 的行为,被认定为《证券法》第84条规定的 “未履行公开承诺”,构成虚假陈述。


2、责任划分与豁免

高管担责:袁某、罗某作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对虚假承诺负责,需赔偿投资者实际损失。


公司免责:金某泰公司及时披露了增持计划及延期进展,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高管造假,因此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3、示范判决机制的创新


本案采用 “示范判决” 模式,即选取代表性案件先行审理,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裁判标准。此举大幅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案件影响

1、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震慑 “忽悠式增持”:此前类似行为多以行政处罚告终,此案首 次通过民事赔偿追责,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数据显示,2024年以来已有宇瞳光学、ST永悦等多家公司高管因增持 “爽约” 被处罚,但金某泰案开创了 “赔真金白银” 的先例。

强化信息披露责任:董监高需对公开承诺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避免滥用利好信息操纵股价。

推动司法标准统一:法院明确了 “承诺未履行” 的法律性质、过错认定及损失计算方法,为后续案件提供参考。

2、对上市公司的启示

审慎作出承诺:董监高应充分评估履约能力,避免 “拍脑袋” 承诺。例如,可引入第三方资金监管或设置履约担保。

完善合规体系:公司需建立承诺履行的跟踪机制,定期披露进展,并对异常情况及时风险提示。

防范连带风险:董事会应对董监高的承诺进行实质性审查,避免因个别高管行为损害公司声誉。

3、对投资者的启示

理性看待承诺:增持、回购等承诺需结合公司基本面和高管过往信用综合判断,警惕 “画饼” 行为。

积极维权:若因虚假承诺受损,可参考示范判决机制,通过集体诉讼降低维权成本。


金某泰案的判决是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它不仅明确了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的法律后果,更通过示范判决机制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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