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予以备案

发布时间:2023年2月24日 09:49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新例3月31日生效。中证监表示,实时停止受理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的行政许可申请,改为接收备案沟通申请


新管理办法下,内地企业往香港或美国等境外交易所上市,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据中国证监会指引,要求备案文件之中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安 全评估审查意见(如适用)」。


中国证监会指,过去有内地企业故意绕过监管到境外上市,违反了国家产业政策和危害国家安 全,因此,办法规定内地企业在境外提交上市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中证监备案。中证监会在收到备案文件日起20个工作天内,完成相关备案工作,并在网上公开相关讯息。


境外证券公司担任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业务保荐人或者主承销商的,应当自首 次签订业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相关定义


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是指在境内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上市。


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是指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在境外注册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境外发行上市。


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发行人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


  • 境内企业zui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或者净资产,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的比例超过50%;


  • 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高 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


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由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一家主要境内运营实体为境内责任人,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需备案的情况

1. 新上市(包括在2023年9月30日之前未完成上市的),需备案


发行人境外首 次公开发行或者上市的,应当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办法》,自施行之日(2023年3月31日)起已获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如香港市场已通过聆讯、美国市场已获准注册等),但未完成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给予6个月过渡期,即需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境外发行上市。在6个月内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视为「存量企业」。如上述境内企业在6个月内需重新向境外监管机构履行发行上市程序(如香港市场需重新聆讯等)或者6个月内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要求备案。


对于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申请人,在批文有效期内可继续推进境外发行上市事宜。批文有效期满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要求备案。


2. 已上市的企业,在发生再融资时、二次上市时,需备案


发行人境外发行上市后,在同一境外市场发行证券的,应当在发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行人境外发行上市后,在其他境外市场发行上市的,应当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无需立即备案的情况

1. 在2023年9月30日之前完成新上市的,不要求立即备案


根据《办法》,自施行之日(2023年3月31日)起已获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如香港市场已通过聆讯、美国市场已获准注册等),但未完成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给予6个月过渡期,即需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境外发行上市。在6个月内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视为「存量企业」。


对于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申请人,在批文有效期内可继续推进境外发行上市事宜。


2. 已境外上市,视为「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


中国证监会表示,在境外发行上市的企业将视为「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时按要求备案。


合规「VIE企业」予以备案

中国证监会发言人表示,对于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监管协同。


另外,证监会将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对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予以备案,支持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壮大。


VIE架构于内地常被称为「协议控制」,即境外投资公司在没有直接股权关系下,只透过多项法律协议,控制内地公司的持牌营运实体企业。


涉及安 全审查、行业监管前置程序,备案时应提交相应文件

《办法》要求在境外上市的内地企业需要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不得泄露国家机密。若上市时涉及向境外提供个人讯息和重要数据时,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建立起负面清单制度,凡涉及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上市、可能危害国家安 全、违法犯罪行为,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被立案调查和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等情况,相关企业均不得在境外上市。同时,若涉及外商投资、网络安 全和数据安 全等国家安 全法律法规,企业向境外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前,需要进行相关的安 全审查程序。


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求,采取及时整改、作出承 诺、剥离业务资产等措施,消 除或者避免境外发行上市对国家安 全的影响。


安 全审查和行业监管程序是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制度规则明确规定的程序,有比较清晰的适用标准范围和要求,与境外上市备案管理是相对独立的监管环节,企业对照相关规定自主判断、依法依规申报。


只有在现有制度规则明确涉及安 全审查、行业监管前置程序的情况下,企业才需要在申请备案时提交相应的监管文件。比如,企业达到《网络安 全审查办法》所规定标准的,应当在备案前依法履行网络安 全审查程序;再比如,企业在境外发行可转债,应当根据外债管理部门规定要求事先履行外债审核登记程序等。


境外券商,承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时,需备案

境外证券公司担任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业务保荐人或者主承销商的,应当自首 次签订业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年度从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业务情况的报告。


境外证券公司在办法施行前已经签订业务协议,正在担任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业务保荐人或者主承销商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