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股权投资还是明股实债?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1日 17:09

“股权投资”与“名股实债”在交易方式上有许多相似性,前者核心在“股”,后者核心为“债”;后者通常亦采用将资金以股权的形式投至目标公司,但同时亦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固定收益、无条件回购、溢价回购等。“名股实债”中投资人的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且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投资人是目标公司或有回购义务的股东的债权人。


zui 高院设定的判断标准


2017年11月zui高院民二庭第5次法官会议纪要中对认定“明股实债”法律关系是“股”还是“债”给出了判断标准:“明股实债并无统一的交易模式,实践中,应根据当事人的投资目的、实际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性质。投资人目的在于取得目标公司股权,且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股权投资。反之,若投资人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且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债权投资,投资人是目标公司或有回购义务的股东的债权人”。


司法实践中的股权投资与明股实债的7个区分标准


标准一:投资人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若投资方实际参与了公司治理,行使了股东权利,履行了股东义务,比如公司中代表该名投资方的董事席位增加、投资方对公司人事选任具有选举权和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等情形下,法院倾向于认为投资方的实际意图在于取得公司的股权,反之,如果投资人不参与公司经营、不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法院则倾向于认定为“明股实债”。


标准二: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

当股权转让价格过高、过低、不确定时,法院倾向将“明股实债”法律关系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然而,可能基于各种原因,股权转让价格会脱离股权实际价值。此时,法院会倾向于考量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来认定法律性质。


标准三:股权受让方是否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

如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则法院有可能认为交易中投资人并无获得股权的目的,进而认定为案涉法律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反之,若当事人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则法院较可能认定为股权投资关系。


标准四:股权的受让方是否约定固定收益

承担风险是投资行为zui显著的特征,因此收益是否固定成为区分名股实债和股权投资的关键。股权投资中投资人作为股东依赖于公司的经营获得收益并承担风险,不约定固定的投资收益。只有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投资方才会要求融资方给予固定的收益,且该收益与公司的经营状况没有实际联系。


标准五:是否存在担保措施

担保 必 须依赖于主债权债务而存在。如果融资方向投资人提供一定的担保作为增信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定融资方的真实目的是借款。反之则法院倾向于认定为股权投资关系。


标准六:是否锁定资金用途

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股东享有分红权。股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的广泛性,既可以充实企业的营运资金,也可以用于企业的投资活动;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借钱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 向 债 权 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或用于特定的用途。如果投资用途是用于特定的用途产生固定的收益,法院可能倾向于认定为“明股实债”。


标准七:股权回购条款的约定

不同交易背景下的股权回购条款安排体现着不同的交易意图,通过对股权回购条款的剖析能够更加清晰地反映出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在“明股实债”纠纷中,交易下的股权回购条款应被区分对待。整体而言,股权回购条款可分为债权意思表示下的回购条款与投资对赌背景下的回购条款,两者的根本差别主要在于触发机制不同。


债权意思表示下的回购是交易所追求的直接目的,具有确定性和主动选择权,且一般设置明确的期限。而投资对赌背景下的回购条款往往是以被投资人的经营业绩或不确定的重大性事件为触发条件,与对赌协议中的其他补偿机制一样,仅是投资人自身利益被动保护的一种手段,而非其追求的目标,是否触发、何时触发具有不确定性。